(2017)豫0181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金明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945号原告:白金明,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斌,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老年活动中心(海盛商贸城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6136P。法定代表人:韩海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金明与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白金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忆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