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珍福、宋兰蛆与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珍福,宋兰蛆,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47号原告:宋珍福。原告:宋兰蛆。被告: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交口县回龙乡,法定代表人: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祥,山西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平,山西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珍福、宋兰蛆诉被告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珍福、宋兰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珍福、宋兰蛆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