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月桂、张珍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桂,张珍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38号申请人李月桂,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张珍真,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李月桂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珍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珍真立���支付赔偿款39865.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珍真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被执行人及其父亲张德顺主动向申请人作出偿还计划,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张珍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截止目前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款39865.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文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