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世贤、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贤,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贤,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9632-4。法定代表人:汪玉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贤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4756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