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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晓平与王可玉、李秀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平,王可玉,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21号申请人:马晓平,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王可玉,男,54岁,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李秀娟,女,住开原市。申请人马晓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娟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徐炳珠以其坐落于新城街水利局综合楼x幢育才街23号2-5-1室楼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被申请人的欠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秀娟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马晓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