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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杨业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杨业华,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民营科技工业园第9、10号。法定代表人:林少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业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原审被告: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12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少强。上诉人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业华以及原审被告厦门旭庄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茂名旭庄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冯宏升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