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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某、任某某1、任某某2、任某某3因存款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某1,任某某2,任某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70号申请人:任某某,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某某1,男,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某某2,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3,系任某某1、任某某2共同委托。申请人:任某某3,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某某、任某某1、任某某2、任某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莱州程郭(储蓄)1的存款,由任某某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某某、任某某1、任某某3、任某某2于2017年7月2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