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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兴瀚纺织有限公司与李耀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兴瀚纺织有限公司,李耀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玉龙园住宅区AC-4号地块自编首层2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3600129G。 法定代表人李素梅。 被执行人李耀南,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关于佛山市兴瀚纺织有限公司与李耀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耀南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瀚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4616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9818元,由被执行人李耀南负担19263元。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09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604执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绍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