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东营杰森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杰森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杰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李村。法定代表人田兆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尤学中,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包括盖有申请执行人公司公章的收据在内一宗证据材料,拟证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对盖有其公司公章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要求司法鉴定,对其他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从证据的形式上看,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审判员 刘广明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