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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默智与被告周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默智,周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372号原告:董默智,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芳,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飞,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董默智与被告周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默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默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默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默智负担。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