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荣发与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内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发,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969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发,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袁内勇,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9761982-9.法定代表人:袁内勇,总经理。关于王荣发申请执行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18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王荣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6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内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农村房屋和车辆(已被查封)。本院多次通知袁内勇到庭,袁内勇均未到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袁内勇采取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王荣发称正与被执行人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袁内勇、贵州省宏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荣发本金人民币896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9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