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蒋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217号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