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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377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史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孙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市任城区某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