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卓立学、郭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立学,郭宁,朱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卓立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秀芹,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卓立学与郭宁、朱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