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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宋娟与郭忠、刘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娟,郭忠,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宋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郭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立,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忠、刘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娟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0.00元、执行费1370.00元。因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立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应领取的工资(含绩效)自2017年8月1日起每月提取X元,提取后存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县支行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红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