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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结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结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结石,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结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韩雪冬、代理检察院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结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孙结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XX**的大众宝来轿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岗附近,被西某驾驶的牌照号为黑EXX**的大众宝来轿车追尾,双方协商未果,孙结石驾车沿世纪大道逃离,经松雷岗右转弯至朝霞街,行至管局岗北100米处时被西某等人截停;孙结石怀疑被敲诈未下车,西某等人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经酒精呼吸检测,孙结石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l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孙结石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30mg/l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龙南分局事故认定,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结石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结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取车凭证,证人西某的证言,被告人孙结石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结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发生事故后逃逸,继续驾车行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结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车美娜人民陪审员  曾庆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鹤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