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长碧与陈治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50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李长碧与被告陈治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保全费52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保全费720元,”。审判员 汪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