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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长碧与陈治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50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李长碧与被告陈治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3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保全费52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保全费720元,”。审判员  汪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