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苗玉花与刘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花,刘书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15号原告:苗玉花,女,1957年6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巍(苗玉花之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刘书珍,女,1946年5月18日出生。原告苗玉花与被告刘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苗玉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玉花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