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苗玉花与刘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花,刘书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15号原告:苗玉花,女,1957年6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巍(苗玉花之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刘书珍,女,1946年5月18日出生。原告苗玉花与被告刘书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苗玉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玉花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