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768号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元朝,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樊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2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107元,由原告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芳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