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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丽君与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君,黄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784号原告:姚丽君,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英(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姚丽君。被告:黄耀华,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姚丽君与被告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君与被告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