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9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姚丽君与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君,黄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784号原告:姚丽君,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英(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姚丽君。被告:黄耀华,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姚丽君与被告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君与被告黄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丽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