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永振与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振,向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13号原告杨永振,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向孝峰,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振与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永振诉被告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晓平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