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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永振与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振,向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113号原告杨永振,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向孝峰,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振与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永振诉被告向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晓平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