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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贤米与曾远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米,曾远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2号原告:陈贤米,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现因另案涉嫌犯罪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米诉被告曾远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米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本院作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要求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审 判 长  简晓华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人民陪审员  朱琼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