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文明田、董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明田,董晓东,董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文明田,男,195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晓东,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俊海,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文明田与被执行人董晓东、董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2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