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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仁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仁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大码头乡至诚建材厂,广饶县银盛工贸有限公司,吴建章,陈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仁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前村。法定代表人陈晓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码头乡至诚建材厂,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前村。法定代表人王天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银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西刘桥乡。被执行人吴建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之仁,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仁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大码头乡至诚建材厂、广饶县银盛工贸有限公司、陈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