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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顶勇、卑丽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谢顶勇,卑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顶勇,男,1977年08月11日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路111栋1号。身份证号:211403197708118219。被执行人卑丽娜,女,1986年09月10日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白马石村五组24号。身份证号:21140219860910618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