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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章涛与谢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涛,谢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563号原告:刘章涛,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红,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维林,男,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涛诉被告谢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章涛以与被告谢维林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章涛承担。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