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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史某1与王某、史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1,王某,史某2,史某3,史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588号原告:史某1,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某,女,194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史某2,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史某3,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史某4,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1诉被告王某、史某2、史某3、史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史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某1负担。审判员 赵 丽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乌日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