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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公智与程胜海、任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智,程胜海,任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694号原告:李公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程胜海,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任拥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智诉程胜海、任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智于2017年7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公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公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员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