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宗林、陈支益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宗林,陈支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方宗林,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支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宗林与被执行人陈支益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据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支益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方宗林损失60245元。被执行人陈支益外出打工未归,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陈支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