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2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李志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李志五,文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原农业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94010-8。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五,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被执行人:文淑芳,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五、文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丰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赵丽卓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