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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利英与袁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英,袁淑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91号原告袁利英,女,汉族,1950年10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袁淑静,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袁利英诉被告袁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被告袁淑静因涉嫌诈骗罪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原告袁利英诉被告袁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利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华审 判 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