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庞雪妮、陆新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雪妮,陆新人,广西正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雪妮,女,1962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陆新人,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广西正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陆新人。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桂0108民初字第38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广西正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田阳县××街××号(原田阳汽车配件厂)A-3国有城镇住宅用地【阳国用(2015)第200575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正龙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231号(原田阳汽车配件厂)A-3国有城镇住宅用地【阳国用(2015)第20057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胜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