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爱明与武汉金凯轮商贸有限公司、刘淑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明,武汉金凯轮商贸有限公司,刘淑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467号原告李爱明,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金凯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简易路97号。法定代表人明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淑萍,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明诉被告武汉金凯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淑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明志华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