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03号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徐永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建,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柱,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范景玲,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小丽,女,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德,虎林市司法局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玉生,男,住虎林市新乐乡。被告:卢洪文,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树贵,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