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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03号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徐永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建,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柱,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范景玲,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潘小丽,女,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德,虎林市司法局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玉生,男,住虎林市新乐乡。被告:卢洪文,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树贵,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景玲、潘小丽、邓玉生、卢洪文、刘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鑫利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