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法执字第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世杰与常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杰,常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曲法执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世杰,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常桂花,别名常清花,女,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郭世杰与常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常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桂花于2009年1月20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常桂花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桂花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常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