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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曲法执字第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世杰与常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杰,常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曲法执字第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世杰,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常桂花,别名常清花,女,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郭世杰与常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常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桂花于2009年1月20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常桂花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桂花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常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