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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富明与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富明,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财保14号申请人:张富明。被申请人: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富明与被申请人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因货款履行发生纠纷,申请人张富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被申请人勉县金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7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先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晏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