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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琪与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琪,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封溪街24号。申请被执行人: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傅志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瑞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65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兔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