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路文,该学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县前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宋万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和、林光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博文教育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代理审判员  陈黛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