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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朝金、许万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金,许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朝金,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许万山,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杨朝金与被告许万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朝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许万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