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项卫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项卫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421号之一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项卫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姚加兴与被告项卫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于2017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姚加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加兴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0���,减半收取计90元。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