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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陈壬光申请执行林志芹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壬光,林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壬光,男。被执行人林志芹,女。本院在执行陈壬光申请执行林志芹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林志芹补偿陈壬光人民币1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