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陈壬光申请执行林志芹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壬光,林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壬光,男。被执行人林志芹,女。本院在执行陈壬光申请执行林志芹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林志芹补偿陈壬光人民币1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