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本院在执行席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