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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1987年5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本院在执行席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