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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昀晓与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昀晓,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高昀晓,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恢复执行高昀晓与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李桂芳社保金存款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昀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