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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增玲、朱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玲,朱宝丽,张红芹,朱宝瑞,代喜花,朱建军,张洪丽,高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奎。组织机构代码:34790859-5。被申请人:高增玲,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宝丽,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张红芹,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宝瑞,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代喜花,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朱建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张洪丽,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被申请人:高增光,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高增玲、朱宝丽、张红芹、朱宝瑞、代喜花、朱建军、张洪丽、高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冀0930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价值6万元的财产。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价值6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