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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龙坤、曾天文与田雪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龙坤,曾天文,田雪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052号原告:黎龙坤,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原告:曾天文,女,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雪莲,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贵,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龙坤、曾天文与被告田雪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龙坤、曾天文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龙坤、曾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龙坤、曾天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黎龙坤、曾天文负担35元。审 判 长  邱桂文审 判 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