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支行与李林、岳成炳、郭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李林,岳成炳,郭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北大街140号。负责人:魏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飞泽,男,系该支行金牛路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林,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古元村*组。被执行人:岳成炳,男,196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桥坊村*组。被执行人:郭田,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古元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岳成炳、郭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偿还借款本金48700元及利息7869.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共计56569.7元。由被执行人岳成炳、郭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李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岳成炳、郭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74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林在银行无存款,郭田在银行有存款8500元,岳成炳在银行有存款3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三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均无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成炳、郭田采取司法拘留15日,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其后被执行人郭田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本案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本院将核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36992.7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748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