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北京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巩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旭景名园2-02-11-202。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1号特钢汽车园区F区8号国睿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20312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