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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北京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巩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旭景名园2-02-11-202。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1号特钢汽车园区F区8号国睿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巩某申请执行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20312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