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3025孙建荣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025号原告孙建荣,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蕴绮,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佳颖,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8382339167,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负责人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荣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荣负担。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