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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嫩江鸿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强,嫩江鸿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08010014,无职业,现住嫩江县花园小区2号楼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嫩江鸿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华强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刘通,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国强申请执行嫩江鸿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嫩劳人仲调字(2016)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