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君、崔瑞青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君,崔瑞青,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辕南村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瑞青,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辕南村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上诉人王君、崔瑞青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君、崔瑞青上诉称:本案实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依据民诉法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王军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王军垫付资金等产生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王军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工程风险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借款合同约定,“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来源:百度“”